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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企业简易注销程序


一、适用主体


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资企业和按照“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暂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须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二、适用条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是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


三、简化流程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商事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企业也无需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但应当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四、注销异议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企业提出,也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注销异议申请表的方式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


五、法律责任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其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事登记机关也可依法将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清算


一、企业注销后的清算一般分为两个层面:


1、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2、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二、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